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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市公安消防支隊

負責對消防產品的使用和維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將結果及時向社會公佈和通報同級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22號)第四條第二款。

全市消防產品質量、生產、流通、使用、維護監督管理,由市公安消防支隊會同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實施。市公安消防支隊對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消防產品使用、維護情況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對消防產品的生產質量監督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消防產品流通監督工作實施統一管理。若市區某一酒店使用判定為不合格或國傢命令淘汰的消防產品,市公安消防支隊應當依法責令限期改正,並及時將有關情況書面通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對生產者、銷售者依法及時查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22號)第二十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22號)第二十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和《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19號)第四條第一款。

(一)市公安消防支隊在對某一建設工程施工工地進行檢查時,發現施工單位違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並依法對其查處,同時抄送同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對施工單位進行查處。

(二)某地建設工程發生火災,市公安消防支隊與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聯合組織開展建設工程施工工地檢查,對建設工程施工工地不符合國傢標準,未落實施工消防安全措施,以及擅自降低標準設計、施工的違法行為,市公安消防支隊依法予以查處,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對施工企業違法行為也實施查處。


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負責建築工程施工、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建築工程監理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


負責組織調查一次火災死亡一人以上的,重傷十人以上的,受災三十戶以上的火災事故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1號)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

某地一生產企業發生重大火災事故,公安消防接到報警後立即趕赴現場實施火災撲救和救援。發生火災事故的單位同時將火災事故情況報告當地政府、安監部門。安監、消防逐級將事故報告有關政府及部門。市公安消防支隊、市安監局接到事故報告後,負責人均趕赴現場組織事故救援。火災撲滅後,市公安消防支隊依法立即組織火災事故調查,查清事故原因,市安監局有權參加事故調查,或者受市人民政府授權或者委托組成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市安監局即為牽頭部門,負責人即為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工作。


市港務局負責對沿海和內河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一切中外民用船舶、水上設施、港口、碼頭區域內的建築、設施、駐港單位和直接為航行服務的客貨運輸站、貨場、航修廠、通訊導航站、油庫、物資器材庫等區域內的火災事故原因調查,統計火災損失。

《海南省消防條例》第三條、《港口消防監督實施辦法》、《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公安部121號令)。

市港務局監督管理范圍發生火災,市公安消防支隊趕赴現場將火災撲滅後,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港務局應立即組織人員開展火災事故調查,統計火災損失。


負責對三亞市區的客貨列車、車站和直接為其運營服務的段、廠、調度指揮中心、到發中轉貨場、倉庫等單位及鐵路沿線的勘測設計、基建施工等區域內火災事故原因調查,統計火災損失。

《海南省消防條例》第三條、《火災事故調台中電器行查規定》(公安部121號令)。

海口鐵路公安處三亞車站派出所監督管理三亞區域內發生火災,市公安消防支隊趕赴現場將火災撲滅後,海口鐵路公安處應立即組織人員開展火災事故調查。


監督管理范圍內發生火災,鳳凰機場專職消防隊、市公安消防支隊趕赴現場將火災撲滅後,鳳凰機場有關部門應立即組織人員開展火災事故調查。


《海南省消防條例》第三條、《海南省森林防火條例》、《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公安部121號令)。

監督管理范圍內發生火災,森林消防隊、市公安消防支隊趕赴現場將火災撲滅後,三亞市林業局有關部門應立即組織人員開展火災事故調查。


負責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進行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三條、《海南省消防條例》第十三條、《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0號)第三條第一款。

1.市公安消防支隊監督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被檢查單位存在火災隱患或消防違法行為的,按照消防監督檢查程序查處。

2.市公安派出所民警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單位時,發現被檢查單位存在火災隱患或消防違法行為的,應當責令依法改正:對法律法規規定依法責令限期改正的,公安派出所應當根據改正違法行為的難易程度合理確定改正期限,並在責令改正期限屆滿或者收到當事人的復查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對逾期不改正的,書面報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予以查處。


市港務局負責對沿海和內河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一切中外民用船舶、水上設施、港口、碼頭區域內的建築、設施、駐港單位和直接為航行服務的客貨運輸站、貨場、航修廠、通訊導航站、油庫、物資器材庫等區域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海南省消防條例》第三條、《港口消防監督實施辦法》。

1.對監督管理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等建設工程進行審核、驗收、備案抽查及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

2.在監督管理范圍內開展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被檢查單位存在火災隱患或消防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查處。


負責對三亞市區的客貨列車、車站和直接為其運營服務的段、廠、調度指揮中心、到發中轉貨場、倉庫等單位及鐵路沿線的勘測設計、基建施工的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海南省消防條例》第三條。

1.對管轄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等建設工程進行審核、驗收、備案抽查及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除設在城鎮規劃的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建設項目由三亞市公安消防支隊審核、驗收、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

2.在轄區范圍內開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被檢查單位存在火災隱患或消防違法行為的,依法查處。


《海南省消防條例》第三條、《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關於印發 鐵路、交通、民航系統消防監督職責范圍協調會紀要 的通知》((89)公消發字第292號)。

對不涉及城鎮建設規劃的民航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項目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

三亞鳳凰機場內涉及城鎮建設規劃的民航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項目,由消防支隊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鳳凰機場公安分局負責機場轄區的日常消防監督。


根據本系統、本行業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和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消防法》第四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海南省消防條例》第三條、第九條第一款、《海南省森林防火條例》。

負責對管轄范圍的森林、林業區域開展防火檢查工作。一旦發生火災,應當立即組織人員到達現場撲滅火災。


根據本系統、本行業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和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整改聯毅家電生活館|台中電器行|台中電器行推薦火災隱患。

《消防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海南省消防條例》第九條第一款。

督導危險品行業監管單位建立消防安全“戶籍化”檔案,組織全市化學危險品行業監管單位全面開展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等“四個能力”建設,對發現的火災隱患,依法查處或者移送、通報公安消防部門查處。


根據本系統、本行業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和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消防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海南省消防條例》第九條第一款。

落實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消防安全責任制,配置消防設施、器材,確保完好有效。開展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根據本系統、本行業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和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消防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海南省消防條例》第九條第一款。

落實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消防安全責任制。督導監管行業社會單位消防全面開展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等“四個能力”建設。對發現的火災隱患,依法查處或者移送、通報公安消防部門查處。


根據本系統、本行業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和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指導、監督學校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將消防安全教育列入教學內容。

《消防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海南省消防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

落實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消防安全責任制。督導監管中小學、幼兒園消防全面開展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等“四個能力”建設。對發現的火災隱患,依法查處或者移送、通報公安消防部門查處。


根據本系統、本行業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和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消防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海南省消防條例》第九條第一款。

落實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消防安全責任制,配置消防設施、器材,確保完好有效。對發現的火災隱患,依法查處或者移送、通報公安消防部門查處。


根據本系統、本行業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和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指導和監督旅遊經營單位開展消防宣傳培訓工作,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旅遊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及考核內容。

《消防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海南省消防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一條。

落實本部門、本行業消防安全責任制,檢查市星級酒店、旅遊景點、非星級飯店、傢庭旅館等旅遊行業單位的消防安全隱患,對發現的火災隱患,依法查處或者移送、通報公安消防部門查處。


根據本系統、本行業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和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消防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海南省消防條例》第九條第一款。

落實本部門、本行業消防安全責任制,檢查市宗教場所行業單位的消防安全隱患,對發現的火災隱患,依法查處或者移送、通報公安消防部門查處。


根據本系統、本行業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和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消防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海南省消防條例》第九條第一款。

落實本部門、本系統消防安全責任制。督導全市衛生行業監管單位開展“四個能力”建設,檢查行業單位的消防安全隱患,對發現的火災隱患,依法查處或者移送、通報公安消防部門查處。


根據本系統、本行業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和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消防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海南省消防條例》第九條第一款。

落實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的消防安全責任制。督導全市公共娛樂場所、圖書館、博物館、電影院、印刷廠、文物保護單位等文化行業單位開展“四個能力”建設。檢查行業單位的消防安全隱患,對發現的火災隱患,依法查處或者移送、通報公安消防部門查處。


根據本系統、本行業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和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消防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海南省消防條例》第九條第一款。

落實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的消防安全責任制。督促施工企業和物業管理企業落實消防安全制度,並積極推動公共消防基礎設施規劃建設,開展市政消火栓欠賬“清零”工作,完成老城區及火災高危區域市政消火栓增建任務。檢查行業單位的消防安全隱患,對發現的火災隱患,依法查處或者移送、通報公安消防部門查處。


根據本系統、本行業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和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消防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海南省消防條例》第九條第一款。

落實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的消防安全責任制。督導全市福利機構監管單位 “四個能力”建設;檢查行業單位的消防安全隱患,對發現的火災隱患,依法查處或者移送、通報公安消防部門查處。

三、事中事後監管制度

(一)對行政審批事項受委托單位的監督

1.監督檢查對象。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

2.監督檢查方式。

(1)對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聯毅家電生活館|台中南屯家電行|台中南屯家電行推薦的消防安全檢查。

(2)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

(3)對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核查。

(4)對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5)根據需要進行的其他消防監督檢查。

3.監督檢查內容。

(1)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檢查,檢查下列內容:

①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合格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抽查合格;依法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且沒有進行備案抽查的場所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③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員工是否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④消防設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並完好有效。

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⑥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2)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檢查,檢查下列內容:

①建築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通過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②建築物或者場所的使用情況是否與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時確定的使用性質相符。

③單位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④建築消防設施是否定期進行全面檢測,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是否完好有效。

⑤電器線路、燃氣管路是否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防火分區是否改變,防火間距是否被占用。

⑦是否組織防火檢查、消防演練和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⑧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

⑨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的,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⑩其他依法需要檢查的內容。

對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檢查,還應當抽查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還應當檢查下列內容:①是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②是否開展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③是否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④台中南屯家電行推薦是否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對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還應當檢查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中承擔滅火和組織疏散任務的人員是否確定。

(3)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的消防安全檢查,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①室內活動使用的建築物(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通過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②臨時搭建的建築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③是否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

④是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⑤活動現場消防設施、器材是否配備齊全並完好有效。

⑥活動現場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⑦活動現場的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並完好有效。

(4) 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的施工工地進行消防監督檢查,重點檢查施工單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

①是否制定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②對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是否有相應的消防安全防護措施。

③是否設置與施工進度相適應的臨時消防水源、安裝消火栓並配備水帶水槍,消防器材是否配備並完好有效。

④是否設有消防車通道並暢通。

⑤是否組織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消防演練。

⑥員工集體宿舍是否與施工作業區分開設置,員工集體宿舍是否存在違章用火、用電、用油、用氣。

4.監督檢查的程序。

(1)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2)填寫檢查記錄,如實記錄檢查情況。

(3)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營業的決定,並送達申請人。

(4)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現場在舉辦前進行的消防安全檢查,應當在接到本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並將檢查記錄移交本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

(5)接到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應當及時受理、登記,並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處理。對舉報投訴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設施的,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後二十四小時內進行核查;對舉報投訴其他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核查後,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處理。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舉報投訴人;無法告知的,應當在受理登記中註明。

5.監督檢查措施及處理。

(1)在消防監督檢查中,對發現的依法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責令改正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當場制作責令改正通知書,並依法予以處罰。

對違法行為輕微並當場改正完畢,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可以口頭責令改正,並在檢查記錄上註明。

對依法責令限期改正的,應當根據改正違法行為的難易程度合理確定改正期限。責令改正期限屆滿或者收到當事人的復查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對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

(2)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城鄉消防安全佈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發現本地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應當組織集體研究確定,自檢查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由所屬公安機關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解決;對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還應當在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單位進行整改。

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涉及復雜或者疑難技術問題的,應當在確定前組織專傢論證。組織專傢論證的,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提出處理意見。

(3)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時消除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應當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予以臨時查封:

①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數量不足或者嚴重堵塞,已不具備安全疏散條件的。

②建築消防設施嚴重損壞,不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的。

③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④公眾聚集場所違反消防技術標準,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的。

⑤其他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

臨時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災隱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火災隱患消除後,應當自收到當事人解除臨時查封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解除臨時查封的決定,並送達當事人。對檢查確認火災隱患已消除的,應當作出解除臨時查封的決定。

(4)對當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組織強制清除或者拆除相關障礙物、妨礙物,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當事人逾期不執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出的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有關場所、部位、設施或者設備予以查封,使被處罰的單位或者場所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或者施工。

對被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處罰的當事人申請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的,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送達當事人。

對當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同意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對違法行為尚未改正、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不同意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並說明理由。

(5)對消防監督檢查的結果,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對檢查發現的影響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應當定期公佈,提示公眾註意消防安全。

(二)對屬地管理的行政執法職權的監督檢查

支隊主要負責轄區內的消防監督檢查、火災事故調查、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消防產品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和對四區公安消防大隊的指導和監督;區公安消防大隊主要負責轄區內的消防監督檢查、火災事故調查、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消防產品監督管理。為切實做好監管工作,支隊特制定以下制度。

1.監督檢查對象。

依法行使屬地管理事項職權即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市區公安消防大隊及其工作人員。

本制度所稱的行政執法活動,包括消防監督檢查、火災事故調查、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消防產品監督管理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執法活動。

2.監督檢查內容。

對行使屬地管理事項職權即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1)行政執法主體的合法性。

(2)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3)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建立健全情況。

(5)法律、法規、規章的施行情況。

(6)涉及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向司法機關移送案件等有關情況。

(7)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3.監督檢查方式。

(1)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進行,或者以上幾種方式結合進行,實現每年全范圍監督檢查。

(2)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或者專項執法監督檢查工作。市區公安消防大隊根據上級機關部署或者根據需要,組織開展所轄區域派出所執法監督檢查工作。

(3)執行監督檢查的部門有權調閱有關行政執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實施現場檢查。受查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阻撓或者拒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

(4)監督檢查工作結束後,執行監督檢查的部門應對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情況進行總結,對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提出整改意見,通報受查單位檢查糾正,受查單位應當報告檢查糾正情況。

(5)根據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訴、檢舉、控告或者根據人大、政協、司法機關等部門的建議,對有關行使屬地管理事項職權即行政執法行為組織調查。行政執法行為的調查結果應及時反饋有關申訴、檢舉、控告、建議單位或者個人。

4.監督檢查處理。

在執法監督檢查、受理舉報投訴以及其他工作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啟動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程序:

(1)辦理消防行政許可事項,因主觀過錯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準予行政許可或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行政許可的。

(2)違反程序規定辦理消防行政許可事項,或未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受理及抽查,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3)對消防執法中發現的火災隱患,不按照規定通知有關單位或個人改正,或對限期整改的不依法復查,或對發現的重大火災隱患不按規定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

(4)對消防執法中發現的或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未依照有關規定核查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5)對消防執法中發現的不合格或國傢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未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或不依法復查,造成嚴重後果的。

(6)因辦案人員主觀過錯導致火災事故認定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

(7)違法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造成嚴重後果的。

(8)辦理失火案和消防責任事故案,按《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台中南屯家電行定》中第六條規定情形的。

(9)因辦案人員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認定錯誤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復議機關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

(10)拒不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復議決定和其他糾正違法的決定、命令,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執法質量考評中個案評定為不合格的。

(12)其他故意或過失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予以追究的執法過錯。

前述規定的“嚴重後果”,是指執法過錯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對發生執法過錯的責任人員,應當根據其情節、後果和責任程度單獨或合並作出以下處理:

(1)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2)通報批評。

(3)誡勉談話。

(4)取消評先評優資格。

(5)調離執法崗位。

(6)停止執行職務。

(7)延期晉職(級)。

(8)黨紀、政紀處分。

除按照上款規定處理外,可以視情扣發1至6個月崗位津貼。

5.監督檢查處理。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立案審查。防火監督處審查有關材料後,5日內提出是否立案查處的意見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主管負責人審批。

(2)調查和認定。對已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形成調查報告。調查和認定工作一般應當在20日內完成,最長不得超過30日。

(3)糾正錯誤。對已認定的執法過錯行為,提出整改意見,報行政主官批準後,責令予以改正。

(4)處理和執行。對應當追究責任的執法過錯行為,由支隊紀委和政治處會同防火監督處,依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中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提出處理意見,按照審批權限審批後,做出處理決定。涉及對執法過錯責任人員處分和調整的處理決定,由支隊紀委和政治處負責執行。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對追究其責任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分決定之日起30日內書面向作出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其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訴;接受申訴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20日內作出答復。

(三)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

根據《海南省公安消防總隊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瓊公消〔2009〕262號)要求,為促進行政執法部門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從源頭上防止和減少濫用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為,預防和減少行政爭議的發生,特制定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制度。

1.監督檢查對象。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各級消防監督執法單位。

2.監督檢查內容。

對法律、法規和規章中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種類、情節、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從輕、減輕、從重處罰等情形進行細化,並歸納、分類;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政處罰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情節、性質、社會危害程度和違法當事人主觀過錯、消除違法行為後果或影響等因素,合理劃分裁量階次,明確規定適用不同階次的具體情形;針對執法實踐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特別就法律適用裁量和處罰額度裁量提出具體指導意見。

3.監督檢查方式。

市公安消防支隊可以采取投訴受理、案卷評查等方式進行監督檢查。

4.監督檢查程序。

各區消防大隊根據標準規范組織實施區域內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市消防支隊通過年度案卷評查評估進行監督檢查。

5.監督檢查措施。

(1)市消防支隊對本系統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進行指導監督,並對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規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2)各級消防執法單位在建立和推行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制度的同時,建立健全信息公開、投訴受理、案卷評查等配套制度。

(3)市消防支隊通過年度案卷評查等方式,加強對各區消防大隊在執法實踐中適用自由裁量標準的監督檢查。

6.監督檢查處理。

根據海南省消防總隊的要求,《海南省公安消防總隊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瓊公消〔2009〕262號)作為全市消防系統行政處罰裁量的標準規范。

四、公共服務事項登記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09年5月1日起實施)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傢規定建立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並按照國傢標準配備消防裝備,承擔火災撲救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工作。

各執勤中隊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09年5月1日起實施)第三十七條 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依照國傢規定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各執勤中隊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09年5月1日起實施)第六條,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並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在重大節假日、“119”消防日等經常性開展防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識宣傳培訓。

防火處及各區大隊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09年5月1日起實施)第六條,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並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依法開展面向社會公眾、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經常性消防安全培訓工作。

防火處及各區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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