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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高等學校學生資助政策簡介 —西藏高考—中國教育在線

九、國傢師范生免費教育

從2007年秋季入學的新生起,國傢在北京師范大學、華東師范大學、東北師范大學、華中師范大學、陜西師范大學和西南大學六所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實行師范生免費教育。免費教育師范生在校學習期間,免除學費、免繳住宿費,並補助生活費。

1.享受條件

2007年開始,錄取為部屬師范大學免費師范生的學生,入學前與學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簽訂協議,承諾畢業後從事中小學教育十年以上。2007年起,新招收的有志從教並符合條件的非師范專業優秀學生,在入學兩年內,也可在教育部和學校核定的計劃內轉入師范專業,並由學校按標準返還學費、住宿費,補發生活費補助。

2.履行義務

享受師范生免費教育的學生畢業後,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學任教,並從事中小學教育十年以上。到城鎮學校工作的免費師范畢業生,應先到農村義務教育學校任教服務兩年。國傢鼓勵免費師范畢業生長期從教、終身從教。免費師范生畢業前及在協議規定服務期內,一般不得報考脫產研究生。

3.優惠政策

①免費師范生在校學習期間的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補助等經費由中央財政承擔;

②在相關省級政府統籌下,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落實免費師范畢業生的教師崗位,確保每一個免費師范生畢業後在中小學任教有編有崗;

③免費師范畢業生在協議規定服務期內,可在學校間流動或從事教育管理工作;台中環保簽證

④為環保證照申請免費師范畢業生在職攻讀教育碩士提供便利的入學條件,任教考核合格並通過論文答辯的,頒發碩士研究生畢業證書和教育碩士專業學位證書。

註:享受國傢師范生免費教育的學生不得同時享受西藏自治區師范及農牧林水地礦類專業免費教育補助政策。

十、西藏自治區師范及農牧林水地礦類專業免費教育補助政策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培養我區社會主義建設急需人才,引導和鼓勵更多考生報考師范及農牧林水地礦類相關專業,由自治區政府出資設立。

1.資助對象

免費教育補助政策對象,是我區計劃內錄取的、在區內外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學習師范及農牧林水地礦類相關專業的本專科學生。

2.資助標準

對在區內高校就讀的免費學生,按照現行收費標準執行免費教育政策,免費標準為:學費每生每年2800元、住宿費每生每年800元,生活費補助每生每年3000元。

對在區外高校就讀的免費學生,按照區內高校免費學生的免費項目與標準執行教育補助政策。補助標準為:每生每年學費2800元、住宿費800元、生活費補助3000元。

上述學費、住宿費標準隨高校收費標準調整而調整,生活費補助標準隨國傢助學金標準調整而調整。

3.申請、發放程序

考入區內高校免費專業的學生,在校期間可自行享受,不需申請。

對考入區外高校的免費學生,入學報到後一個月內將加蓋就讀學校公章的《免費學生環工技師簽證報到回執單》、錄取通知書復印件和身份證復印件一同寄回自治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經審核通過後,其免補資金統一劃撥至學生所就讀的學校,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發放。

註:在區內高校就讀的免費學生,在校期間不再享受國傢助學金,但可享受國傢獎學金或國傢勵志獎學金,可獲得勤工助學崗位等。在區外高校就讀的免費學生,按照就讀高校有關規定執行。享受國傢師范生免費教育的學生不得同時享受我區的免費政策;我區生源在區外其他高校就讀的學生,已按照當地的有關規定享受當地的同類免費政策的,不再享受我區的補助政策。

十一、高校畢業生學費補償或國傢助學貸款代償政策

(一)中央部門所屬高校

從2009年起,國傢對中央部門所屬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自願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達到3年以上(含3年)的,實施相應的學費補償或國傢助學貸款代償。學生畢業後每年學費補償或國傢助學貸款代償的最高金額不超過6000元(自2014年秋季學期起調整至最高金額不超過8000元),分三年代償完畢。

本資助政策的申請等具體工作由各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西藏各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均不負責該政策的落實工作,符合代償條件的學生可向所就讀高校提出申請。

(二)非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含區內、區外高校)

非中央部門所屬的我區生源普通高校中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以及“西部計劃志願者”、“三支一扶”人員中的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到我區基層單位就業、中小微企業就業和自主創業服務期達到規定年限的,其學費或國傢助學貸款由自治區補償或代償。

到我區基層單位就業的補償或代償政策從2006屆畢業生實施,2006年以前年度的高校畢業生不在資助范圍之內;其中對2006屆-2008屆高校畢業生實施國傢助學貸款代償;從2009屆高校畢業生開始實施學費補償或國傢助學貸款代償;2006屆-2012屆畢業生在基層單位就業的,需在基層單位服務滿5年;從2013屆畢業生開始需在基層單位服務滿3年。

在中小微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工作的補償或代償政策自2011屆畢業生起實施,服務年限需滿3年。

自主創業的補償或代償政策自2009屆畢業生起實施,服務年限需滿3年。

1.基本申請條件

凡符合以下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可申請台中環工技師簽證學費補償或國傢助學貸款代償:

①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反對分裂,維護民族團結,遵守憲法和法律;

②在校期間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學習成績合格;

③講文明、懂禮貌,誠實守信,道德品質良好;

④經公招錄取分配到我區基層單位工作且服務期滿3年以上的應屆畢業生;在區內中小微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就業且服務期滿3年以上的應屆畢業生;自主創業且創業滿3年以上的應、往屆高校畢業生。

⑤在我區服務的“西部計劃志願者”、“三支一扶”人員在原單位服務期滿後,經公招錄取分配到我區基層單位工作、在區內中小微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就業且服務期滿3年以上的或自主創業滿3年以上的應、往屆畢業生。其在原基層單位的服務期可連續計算。

基層單位是指:我區鄉鎮(不含地市縣所在地的鄉鎮)機關、企事業單位,農牧區中小學、國有農(牧、林)場、農業技術推廣站、畜牧獸醫站、鄉鎮衛生院、計劃生育服務站、鄉鎮文化站等;工作現場地處我區鄉鎮(不含地市縣所在地的鄉鎮)的氣象、地震、地質、水電施工等行業部門。

在校期間享受免費教育等同類資助政策的(含國傢級、自治區級、地市級、校級出臺的免學費等同類資助政策),不再重復享受本資助政策。

2.代償標準

每個高校本專科畢業生每學年學費補償或國傢助學貸款代償的金額最高不超過8000元,研究生最高金額不超過12000元。

3. 材料申報及審批程序

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應按以下要求向區內各高校或各地市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供申報材料:

①申報所需材料

Ⅰ.基層單位就業

《學費補償或國傢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第二代有效身份證復印件、畢業證復印件。

Ⅱ.在區內中小微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就業

《學費補償或國傢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第二代有效身份證復印件、畢業證復印件。

Ⅲ.自主創業

《學費補償或國傢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第二代有效身份證復印件、畢業證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須有近三年年檢記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復印件、《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須註有“自主創業稅收政策”字樣)。

Ⅳ.上述三種就業類型中,凡申請國傢助學貸款代償的學生另須提供由國傢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出具的《貸款繳清證明》;西部計劃志願者和“三支一扶”人員另須提供《西部計劃志願者服務證》或《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服務證》復印件;我區生源區外普通高校畢業生申請學費補償的另須提供《學費繳納證明》(如收款收據等)。

Ⅴ.上述所需提供的申報材料均為一式兩份。

②申報材料提交部門

Ⅰ.區內高校畢業生將上述申報材料報送至畢業高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Ⅱ.我區生源區外普通高校畢業生將上述申報材料報送至就業或創業所在地(以工商註冊登記地為準)地市級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十二、高等學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傢資助

國傢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高校學生,在入伍時對其在校期間繳納的學費實行一次性補償或獲得的國傢助學貸款(含校園地國傢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實行代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前正在高等學校就讀的學生(含按國傢招生規定錄取的高等學校新生),服役期間按國傢有關規定保留學籍或入學資格、退役後自願復學或入學的,國傢實行學費減免。

1.代償對象

根據國傢有關規定批準設立的、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公辦普通高等學校、民辦普通高等學校和獨立學院(以下簡稱高校)的全日制普通本專科生(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的應(往)屆畢業生、在校生和入學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專科(高職)應(往)屆畢業生、在校生和入學新生(以下簡稱高校學生)。

在校期間已免除全部學費的學生;定向生、委培生和國防生;其他不屬於服義務兵役到部隊參軍的學生,不享受國傢資助。

2.學費補償、貸款代償及學費減免材料

本專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

學費補償、貸款代償及學費減免的年限,按照國傢對本科、專科(高職)、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規定的相應修業年限據實計算。

3.申請程序

應征報名的高校學生登錄大學生征兵報名系統,填寫、打印《高校學生應征入伍學費補償國傢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一式兩份)並提交學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在校期間獲得國傢助學貸款的學生,需同時提供《國傢助學貸款借款合同》復印件和本人簽字的一次性償還貸款計劃書);學校將審核無誤的《申請表》加蓋公章後一份留存,一份返還學生;學生在征兵報名時將《申請表》交至入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以下簡稱征兵辦),學生被批準入伍後,縣級征兵辦將加蓋公章的《申請表》返還給學生;學生將《申請表》原件和入伍通知書復印件寄送至原就讀高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

調整後的政策於2014年秋季學期執行。2009年6月19日由西藏自治區財政廳、西藏自治區教育廳、西藏軍區司令部轉發財政部、教育部、總參謀部關於印發《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補償國傢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藏財行字〔2009〕73號)和2011年11月25日由西藏自治區財政廳、西藏自治區教育廳、西藏軍區司令部關於轉發《應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學校在校生學費補償國傢助學貸款代償及退役復學後學費資助暫行辦法》(藏財教字〔2011〕104號)同時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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